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2479号
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宫前东园15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23、25号。
负责人:**。
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田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史蕾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