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号海泰大厦*层*******室,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中北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大直沽*号路宫前东园**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号京城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文婧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