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5224号
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宫前东园15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9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哈孵化楼4-A-4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乌苏市中矿盛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丹姆善尔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乌苏市中矿盛华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