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2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宫前东园15号楼4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杨宝公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武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江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阳公司)、天津武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梅江湾公司以其与雍阳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经审查,梅江湾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梅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