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平邑鲁华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瑞丰花园C区1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邑鲁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石都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群,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6民初1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梅江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方昭
审判员***
审判员尤洪杰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