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55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承轴产业园西安南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福权,系瓦房店洪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4层。
法定代表人:皮向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辽02民终6000号民事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玉皎
代理审判员  那 函
代理审判员  梁超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