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大某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街道西长春路西段1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福权,系大连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冻结***在大连德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5)瓦执字第42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兰德酷路泽普拉多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在大连德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村两处房屋(房屋权证号:60××63,6000196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村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有抵押登记,且均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