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6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35851149U。
法定代表人:皮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轴承产业园区西安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58308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权,大连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大连海马商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