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1民初3741号
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轴承产业园区西安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58308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连瓦房店市洪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
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大连百茂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