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3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中铁鑫泰建筑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海飞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