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840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龙水镇西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8335XC。
法定代表人:张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京,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60292C。
法定代表人:李则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1.93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红菊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