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与丰都县五宝商贾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3执异9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60292C。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都县五宝商贾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888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5JUU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凤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都县五宝商贾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称:***与渝凤建设公司经友好协商,***依法受让(2020)渝0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债权1313000元,渝凤建设公司就债权转让一事对被执行人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予以了通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申请变更、追加***为(2023)渝03执恢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渝凤建设公司称:其对转让债权的事实无异议,鉴于本案系债权部分转让,同意追加***为(2023)渝03执恢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称:对追加***为(2023)渝03执恢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就原告渝凤建设公司与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渝03民初1933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渝凤建设公司一期工程款29465507.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4947133.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同时承担该资金占用损失3.41%的税金;二、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渝凤建设公司二期2#楼工程款8036424.7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131107.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同时承担该资金占用损失3.41%的税金;三、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渝凤建设公司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的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损失366927.22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的税金12512.22元;四、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渝凤建设公司二期2#车库区域停工损失232720.75元;五、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渝凤建设公司因塔吊延期使用增加的塔吊租赁、司机、信号工费429059.47元;六、原告渝凤建设公司在被告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欠付的一期工程款29465507.56元和二期2#楼工程款8036424.79元范围内对案涉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高速路出口的“丰都国际建材家居城”一期工程、二期2#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渝凤建设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渝03执366号。后,渝凤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遂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渝03执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该案的执行。2023年1月4日,渝凤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渝03执恢6号。
另查明,2023年3月27日,***与渝凤建设公司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渝凤建设公司将其在“丰都国际建材家居城”工程项目中对发包人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的部分债权(1313000元)转让给***。为此,渝凤建设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该函主要内容为:渝凤建设公司通过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2020)渝03民初193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债权转让给***,转让债权金额为1313000元。***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享有上述法律文书中的部分权利。2023年4月25日,渝凤建设公司向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已于2023年4月25日起将对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债权中的部分债权1313000元转让于***。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于同日签收该《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案涉债权属于本案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本院(2020)渝0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经查,申请执行人渝凤建设公司将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部分债权1313000元转让给***,双方就该债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事实属实,双方对此并无异议。且,渝凤建设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可视为对***取得该债权的书面认可。同时,渝凤建设公司还向其债务人五宝商贾汇置业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亦无异议。因此,申请人***持上述《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院(2023)渝03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申请人***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3执恢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在1313000元债权范围内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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