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13民初357号
原告:大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杨家乡集镇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宋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市*州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州区复州湾街道办事处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大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建筑)诉被告大连市*州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航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航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9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4日原告大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州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签订《复州湾街道东风村修路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复州湾街道东风村道路硬覆盖、排水沟修建工程,合同中合同总价款为190万元,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竣工时间2016年12月28日,工期共计58天。原告依约完工且经过验收合格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90万元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村委会辩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且该工程迟屯路段、田屯路段、***沟路段三个路段均已经过村委会成员验收合格,我们认可欠原告工程款,但是现在村里资*困难,无力支付。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大签订了《复州湾街道东风村修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复州湾街道东风路修路工程的施工,工程项目为迟屯路段、田屯路段、***沟路段;工期为2016年11月1日开工至当年年12月28日;工程包括迟屯路段、田屯路段、***沟路段三个路段的道路硬覆盖、排水沟工程;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3日召开3次村民代表大会,履行被告对外发包工程的必要程序。此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的村民委员会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及部分村民代表又分别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6日召集研究修路造价评估事宜,确定由大连大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根据大连大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预、结算报告,原、被告双方协商后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90万元。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均以资*紧*为由拖欠至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复州湾街道东风村修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单(3*)、图纸(2*)、复州湾街道东风村修路工程预算、结算审核报告、村民代表大会公示图,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及本预案审查,属实无疑,可以确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复州湾街道东风村修路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被告亦完成工程验收,双方对工程造价也达成一致。因此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长期拖欠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市*州区复州湾街道东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连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于全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