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荣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荣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建泰钢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二终字第01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荣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81栋-1-23-4号。
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圣峰,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建泰钢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大连荣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与原审被告大连建泰钢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荣达公司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荣达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荣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荣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奎哲
代理审判员  阁成宝
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丽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