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442号
原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780室。
负责人:刘彪。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
原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