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7325号
原告:**,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赵涛,男,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女,200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母亲),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职务不详。
原告**、***、***、赵涛、赵某与被告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赵涛、赵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19)01392号超期未审结案证明。**、***、***、赵涛、赵某于2021年8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赵涛、赵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涛、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