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7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780室。
负责人:刘彪。
申请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5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404.21元。2021年9月7日,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404.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