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584号
申请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双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天浩,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780室。
负责人:刘彪。
申请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404.21元。
保全费4222元,由申请人成都盛世巨力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