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征途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征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7232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绍兴征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阮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48747E。
法定代表人:相梅芬。
原告***与被告绍兴征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