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4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独秀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55794828U,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黄江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邱峰,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唐莉,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独秀绿化有限公司、***、***、邱峰、唐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前期利息320125.22元;2.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23105.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5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4月6日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7414.94元,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8月2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王根琼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