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678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浩。
被告:李华强,男,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李华刚,男,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强、李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华刚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送达未能成功,后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华刚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0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