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诉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4157号
原告:**成,男,汉族,生于1961年10月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浩。
被告:李华强,男,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万贯村。
被告:***,男,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万贯村。
原告**成与被告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机械劳务费6852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即:2018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9日至2018年12月19日经人介绍,自带人工和挖掘机在被告工地伏家沟水库从事挖沟、平整场地、修挖道路、清淤等施工作业。于2018年12月19日施工作业完毕,原告与被告进行了机械劳务费结算,并由被告方现场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完工后立即付清该欠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均未支付欠款。原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申请人**成陈述的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苍溪县五龙镇,应当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力查明施工完工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及是否达到结算条件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本案诉至本院。被告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强、***住所地均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且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地方在广元市苍溪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是广元市苍溪县,本案应当由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0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