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4民初1858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曾用名邢小军),男,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四川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润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帮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