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3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扎巴,男,1989***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2018)川333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扎巴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四川省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理由:上诉人二审中才知晓康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依法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扎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2018)川3332民初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扎巴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72元,减半收取3736元,由**扎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3432元,由**扎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彤
审判员**
审判员段慧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