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际洲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民终2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际洲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航头镇沪南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梁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
法定代表人:柴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东旱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东旱门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恒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道*******号业广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姚舜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河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余姚舜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际洲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5元,退回上诉人际洲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天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