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北商初字第51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江北区大众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住宁波市江北区倪家堰路37号。
委托代理人:**才,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青草巷6号3楼227室。
被告:余姚市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诉被告余姚市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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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姜旭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