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665号
原告:宜兴市丁蜀镇八房陶瓷厂,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00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朝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板桥头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608071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丁蜀镇八房陶瓷厂(以下简称八房陶瓷厂)与被告南通朝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八房陶瓷厂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八房陶瓷厂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八房陶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八房陶瓷厂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