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朝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665宜兴市丁蜀镇八房陶瓷厂与南通朝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665号 原告:宜兴市丁蜀镇八房陶瓷厂,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00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朝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板桥头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608071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丁蜀镇八房陶瓷厂(以下简称八房陶瓷厂)与被告南通朝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八房陶瓷厂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八房陶瓷厂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八房陶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八房陶瓷厂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