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89828087X4,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被执行人:南宁市晨生送变电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邕宁沿海经济开发区月湖路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div>
被执行人:曾海毅,女,汉族,住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div>
被执行人:梁远,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南宁市div>
被执行人:梁征(曾用名梁远新),男,汉族,1979年11月公民身份号码20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div>
被执行人:杨劲,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广西北流市div>
被执行人:舒春松,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div>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div>
被执行人:舒春良,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div>
被执行人:陈振,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广西鑫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秀厢路**北湖安居小区********div>
被执行人:江西冰溪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日景汇鑫城**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冰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晨生变电热镀锌有限责任公司、***、舒春良、***、曾海毅、杨劲、梁远、梁征、陈振、舒春松、广西鑫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8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除了有银行存款654302.15元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笔存款我院已经扣划且已经支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923943.8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一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思阳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