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896号之四
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东沙化工集中区,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国泰时代广场A座7-8楼。
法定代表人:周耀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东瓯街3号。
负责人:方发才。
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武。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运义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季惠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