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399某某与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399号
原告:***,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沙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斌,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建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