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与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3883号
申请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上民路国泰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住,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