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48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东沙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梓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梓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法律文书、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4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