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896号之三
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东沙化工集中区,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国泰时代广场A座7-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东瓯街3号。
负责人:方发才。
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农资第五门市部、建瓯市城区供销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减半收取353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73元,由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