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4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1274号
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西路国泰时代广场A幢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工业小区11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350元,由原告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