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丽兵。
被执行人:朱切全。
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万泰公司)与朱切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朱切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泰公司偿还99354.52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朱切全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万泰公司的申请及该生效判决,于2022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118397.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切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朱切全仍拒不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委托调查及其他途径,依法调查了朱切全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股权、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余额,以及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琼XX**三一牌Z51车型机动车辆(下称涉案车辆)一辆以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根据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在立案标的额范围内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切全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账户内存款余额10945.39元,按比例扣缴执行费50元之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万泰公司。依法委托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8日起计两年,因本院未查获扣押涉案车辆,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朱切全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财产查控、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万泰公司。其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17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桂 模
审判员 魏文秀审判员胡琳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樱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