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朱切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690号
原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C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1542097D。
法定代表人:梁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兵,系广东广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切全,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切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切全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98709.04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011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朱切全赔偿原告郑小军各项损失共计198709.04元;2.判令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切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粤01民终718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郑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月0112执395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支付了执行款178180.04元(含执行费、诉讼费),2018年7月11日执行结案。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朱切全追偿。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小军诉被告朱切全、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011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朱切全作为雇主,应对雇员郑小军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明知朱切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切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书判令:1.被告朱切全赔偿原告郑小军各项损失共计198709.04元;2.判令被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切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给付原告郑小军27000元从中予以抵减);3.驳回原告郑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朱切全、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粤01民终7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郑小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112执3954号。执行过程中,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支付执行款共计178180.04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向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一、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法院案款收据、结案通知书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军诉被告朱切全、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该条文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义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朱切全均有过错,是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是连带责任人。执行中,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独自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其向朱切全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先确定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份额。根据双方在上述案件中的各自过错,本院认为系双方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责任。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198709.04元,其中一半即99354.52元,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朱切全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偿还99354.52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被告负担112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全部预交,其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另行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述铭
附一:本案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