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铭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02民初410号
原告云南铭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四甲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朱绍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林,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丁合村弥勒二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36岁,彝族,住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铭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铭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铭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00元,由原告云南铭邦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 智 峰
审 判 员 段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春 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璐婷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