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荣达信新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8民初789号
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弥勒二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心旭、蔡荣灿(实习),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满井西队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敏,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留杰,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4日,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560元。2019年10月3日,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完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5元,减半收取计6903元,由原告云南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许光林
审 判 员  高 雁
人民陪审员  罗文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日
法官助理理锦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