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民初2477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与海天路交叉口处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C4E9K4L。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6931884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沾化崇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滨海化工园(金沙五路南、银海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3103553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
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海建工有限公司、沾化崇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沾化区港通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娄 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