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讼、**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490号 原告: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 营区府前大街51号沃德中心26楼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MD023199XX。 负责人:**,主任。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由原告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