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2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市旺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府前大街与登州路口柠檬郡大厦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805110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09月06日出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2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湖州路西、沂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200755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东六路以东、北一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786236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市旺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2日**市旺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恢复执行。
2022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市旺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4月2日、4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24.79元、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61.14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齐鲁银行尾号3274银行账户、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银行尾号3351银行账户因协助单位不支持划拨控制措施的操作,账户内余额无法划拨。
2019年9月17日,本案在诉讼期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土地一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宗,**名下的房产一套,**和***名下的房产九套及土地,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1年12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各有汽车一辆,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未采取查封措施。
2022年4月2日,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4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调查,上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0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和执行转破产、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3900000元、利息71616.84元、罚息564010.13元、复利1649.82元及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本次执行到位52285.93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