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592791962,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执行人:枣庄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533968265,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中央花城)。
法定代表人:余兴海。
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4570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2021年2月5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资金6270.91元已扣划发放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委托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乘客电梯三台、无机房载货电梯一台、载货电梯一台、自动扶梯八台系枣庄市中央天街商场共益设备,本案标的额不大且电梯拆除后价值明显毁减,本案申请人亦明确不申请对以上电梯进行拍卖处置,故对于以上电梯本院暂不予以处置,以上电梯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6月3日,申请人须于到期日前十五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查封效力自动失效,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5、2020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2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结果,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杨 杰
审 判 员 李怀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晨曦
书 记 员 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