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与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80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2012年8月1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电梯采购和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在实际履行中,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将货物送到了鹤山区姬家山乡宝山循环产业集聚区,故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鹤壁市鹤山区。再者本案亦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管辖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案中,镁大厦电梯采购和安装工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且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亦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