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1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5592791962。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古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80985893。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9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款486万元,并以48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付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确认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对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泰浩广场十二部电梯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0元,由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但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因被执行人拒收被退回,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82982.23元,该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系轮候冻结,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扣划意义;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
2021年12月30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332处不动产(详见书面清单),但均系轮后查封,且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无法处置。
同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31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其反馈了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其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82148.82元,本院依法冻结上述银行账户,但系轮后冻结,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划拨。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332处不动产(详见书面清单),但均系轮后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云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