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43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勇,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25层B07-B08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
被告:贾振江,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永,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贾振江、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3元,减半收取计135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