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434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勇,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25层B07-B08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江。

被告:贾振江,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永,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贾振江、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3元,减半收取计135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