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民初273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勇,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B07-B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朋宇,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3元,减半收取计135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秀珍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人民陪审员 田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金霞
书 记 员 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