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民初273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勇,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康桥国际**B07-B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朋宇,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欧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3元,减半收取计135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秀珍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人民陪审员  田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金霞

书 记 员  曹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