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杨民二(商)破字第1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亚明灯泡厂照明成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6年1月19日,上海亚明灯泡厂照明成套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亚明灯泡厂照明成套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后,管理人已执行完毕,故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亚明灯泡厂照明成套有限公司管理人按本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亚明灯泡厂照明成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忠
审 判 员 陈 锐
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凡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