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民终7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8368984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26442464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达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五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2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宏利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支付宏利达公司货款1692427.41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同意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损失。在双方涉案的合同中7.2条约定“如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乙方同意延期支付且自愿放弃及其他损失。”该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宏利达公司在签订时同意该条款,且涉案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已作明确约定,合同约定当业主资金不到位时,上诉人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相同比例予以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自愿保证正常施工生产和承担相应风险,并同意延期支付且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损失。关于上诉人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支付的证据,上诉人目前涉及执行案件多,欠款原因系由于业主工程款未拨付所致,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被上诉人应同意延期支付且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损失。关于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在未收到业主款项的情况下,仍然要向被上诉人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即上诉人需垫资支付被上诉人款项外还要额外承担利息,违反了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不公平。 宏利达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系济南市历城区***A-8、X-4块项目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上诉人物资采购统一使用《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模板,涉案合同7.2条系格式条款,该条款有悖公平原则,减轻了上诉人的责任和义务,限制了被上诉人的权利,为无效条款。二、上诉人怠于履行义务,阻碍付款条件成就,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违背诚信,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利息。1、上诉人主张的背靠背条款,系约定不明的条款,条款中没有告知被上诉人总包合同的付款节点、付款比例,无法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及步骤,不能依照该条款进行付款与支付利息。2、本案原审2022年9月30日、2022年11月7日两次开庭,上诉人提交的《对上计价表》时间是2021年11月,不能证明中铁房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其真实的付款情况;且该对价表中上诉人自己注明“47196144.19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确定。”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利息。3、上诉人在原审第一次开庭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认可结算业务总金额为4669543.75元,在第二次开庭时,对该数额及其他证据亦进行否定,违背诚信原则;原审判决作出后,上诉人主动找被上诉人协商付款,在被上诉人收到二审法院开庭通知前,仍在与被上诉人协商交流。上诉人以各种方式拖延付款,严重的违背诚信原则,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利息。 中铁二十五局未答辩。 宏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支付货款1925904.6元;2.判令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25904.6元为基数,利率按LPR的1.5倍计算);3.判令中铁二十五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1、2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一审中宏利达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退还保证金8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1年8月20日,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作为甲方(买方),宏利达公司作为乙方(卖方),双方签订合同编号CRCC-2505W-JNCJG-GC-2021018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一》),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JDG管、PVC管、中空螺旋管等物资。合同1.1条约定,采购金额为2780522.50元,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460639.38元,增值税率为13%,税款为319883.12元。具体采购物资规格型号、单位及数量见附件《订货明细表》。合同2.2条约定,本合同标的物质保期为3个月。质保期自合格交验日计;质保期满,但不免除乙方对物资的质量责任。乙方承诺在交付甲方使用过程中12个月内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无条件无偿维修。合同5.1条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计划数量安排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送货到济南市历城区××路××以南***A-8、X-4地块项目。合同6.1条约定,乙方将甲方通知所需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通过甲方授权的现场材料负责人***及现场质检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以过磅(或验方)方式进行计量,计量结果经乙方送货人员复核无误后,现场材料负责人开具收料单据,送货人员签认,乙方送货人员签认应有乙方书面身份确认证明并交甲方,作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按照7.1.1条结算:分批进货、分期结算。按月结算,每月15日为月结日,双方核定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签认接收货物的货款,并签认对账单。乙方凭甲乙双方签认的有效单据、全额完税发票向甲方申请结算。7.2支付比例与期限:乙方凭甲乙双方签认的有效单据、全额完税发票向甲方申请结算,甲方支付乙方所完成验收合格材料的70%,乙方全部材料送货完成且通过验收备案合格后,甲方支付至本总工程款95%,扣留的总价的5%转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特殊时乙方同意甲方以铁建银信(半年期)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如乙方将铁建银信贴现,则乙方承担贴现所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如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延期支付且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损失。7.3乙方不及时开具送达发票以及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有关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7.4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但并不免除乙方对物资该负的质量责任)时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走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日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责任。7.5合同阶段性货款结算支付比例同时遵循建设单位对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物资结算比例的原则,即物资结算支付的货款不超过建设单位对甲方所支付的对应的工程进度款。7.6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空白)%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或在同等金额的货款作为抵押,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供货完毕前不列入货款支付计划。7.7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但因乙方违约而完全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合同后附《订货明细表》,载明物资包括JDG管、PVC管、中空螺旋管等,含税到站合价总计2780522.50元。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有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甲方)与宏利达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CRCC-2520W-JNCJG-SB-2022025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采购合同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潜污泵、液位开关。1.1约定,本合同采购金额为337730元,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98876.11元,增值税率为13%,税款为38853.89元。具体采购物资规格型号、单位及数量见附件《订货明细表》。合同6.1条约定,乙方将甲方通知所需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通过甲方授权的现场材料负责人***及现场质检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以过磅(或验方)方式进行计量,计量结果经乙方送货人员***复核无误后,现场材料负责人开具收料单据,送货人员签认,乙方送货人员签认应有乙方书面身份确认证明并交甲方,作为结算依据。7.6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合同2.2条、5.1条、7.1.1条、7.2条、7.3条、7.4条、7.5条、7.7条同《物资采购合同一》。该合同后附《订货明细表》,载明物资包括潜污泵、液位开关等,含税到站合价总计337730元。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有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 2022年1月18日,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甲方)与宏利达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CRCC-2520W-JNCJG-KGMB-2022026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采购合同三》),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日光灯、安全出口指示牌、开关等物资。1.1条约定,本合同采购金额为489900元,上述金额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433539.82元,增值税率为13%,税款为56360.18元。具体采购物资规格型号、单位及数量见附件《订货明细表》。合同2.2条、5.1条、6.1条、7.1.1条、7.2条、7.3条、7.4条、7.5条、7.6条、7.7条同《物资采购合同二》。该合同后附《订货明细表》,载明物资包括**人体感应灯管及灯架、单支应急日光灯、双支应急日光灯等,含税到站合价总计489900元。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有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 二、2021年9月10日、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2月30日、2021年3月16日,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签署五份《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济南市历城区***A-8、X-4地块项目部物资进场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其中2021年3月16日签署两份《结算单》。均载明供货单位为宏利达公司,收货单位为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结算金额分别为1199591.95元、259597.8元、1432563.3元、371010元、538280元,金额合计为3801043.05元,均为含税价。以上结算单,均有收货单位统计人员***签名,并全部加盖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印章。其中9月、10月、12月结算单除了有***签字,部门负责人处还有***签字。 三、宏利达公司提交三份《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往来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分别载明:1.2021年12月11日-2022年3月14日双方往来款金额为964896.5元(其中371010为水泵合同、538280为开关面板合同,余55606.5未做入合同);2.2022年3月15日-2022年6月14日双方往来款金额为623511.9元;3.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19日双方往来款金额为189382.3元。以上对账单均由项目部的统计人员***签名(无签署日期)。 四、宏利达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齐鲁银行网上银行分别向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转账支付“济南市***项目水泵履约保证金”3400元和“济南市***项目开关面板履约保证金”4900元,合计8300元。 五、宏利达公司陈述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已向其支付货款2743639.15元。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确认已向宏利达公司支付了以上货款。 六、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提交《济南市历城区***A-8/X-4地块项目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本月验工计价上报(2021年11月)》载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向案涉工程开发商中铁房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上报2021年11月验工计价金额47196144.19元。后附:《2021年11月验工计价费用审核表》载明:“截止上月累计验工计价216593157.92元、本月申报验工计价费用47196144.19元、本月审核验工计价费用31409793.71元、累计验工计价金额248002951.63元。”欲证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累计完成金额248002951.63元,发包单位累计付款211777068.29元,付款比例为85.39%。 七、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提交2019年-2021年度《审计报告》各一份,均载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设有独立的账薄,对公司的资金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和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属于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在公式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和财务等方面均是独立的,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 八、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提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35000万人民币,出资人为中铁二十五局,认缴出资额3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30000万元,比例100%,认缴出资期限2025.12.31前,实缴出资时间2022.7.25,出资方式货币。 九、宏利达公司提交《铁岭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黎城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五公司因涉及多起民事诉讼案件,被以上各人民法院限制消费。欲证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涉及多起案件,虽经强制执行,穷尽执行措施,但无可供执行财产。中铁二十五局系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宏利达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欲证明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问询如何开具发票请求付款。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要宏利达公司等通知,现在开了还是比较麻烦的。 一审法院认为,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均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宏利达公司供货总金额是否为4669543.75元?二、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尚欠货款是否到付款期限?三、中铁二十五局应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案涉三份《采购合同》及结算单、对账单足以认定宏利达公司供货总金额为4669543.75元。第一、宏利达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均约定“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授权的现场材料负责人***及现场质检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以合同的方式确认***有权代表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第二、宏利达公司提交的五份《结算单》均由***签字,且均加盖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印章,特别是2022年3月份的两份《结算单》仅由***签字亦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足以认定***有权单独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结算。第三、宏利达公司提交的2022年3月份的《结算单》及截止至2022年6月份的《对账单》均只有***签字,但加盖了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项目部印章,足以证明***在该时间段仍代表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对外与宏利达公司进行结算、对账。且宏利达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采购合同》《结算单》《对账单》均有***参与的外观条件下,又有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按照上述材料付款的实质要件下,足以使宏利达公司有理由相信***对外代表中铁二十五局有结算与对账的权限。故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主张后期***2021年已经离职,不能对外代表公司的抗辩不成立。综上,对于宏利达公司提交的五份《结算单》及三份《对账单》中确认的供货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其中五份《结算单》中确定供货金额为3801043.05元。2021年12月11日-2022年3月14日期间对账单中载明有55606.5元未做入合同;2022年3月15日-2022年6月14日双方往来款金额为623511.9元;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19日双方往来款金额为189382.3元。故宏利达公司向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供货总金额为4669543.75元(3801043.05元+55606.5元+623511.9元+189382.3元)。宏利达公司确认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已经支付货款2743639.15元,尚欠宏利达公司1925904.6元货款未支付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依据《采购合同》约定,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尚欠的货款已到付款期限。合同均约定宏利达公司全部材料送货完成且通过验收备案合格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支付至本总工程款95%,扣留的总价的5%转为质量保证金,并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宏利达公司质量保证金。宏利达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显示,宏利达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是2022年7月份,***达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工作人员**问询开具发票事宜及付款事宜,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让宏利达公司等通知。自此至开庭当日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仍未告知宏利达公司开具发票的数额及办理验收。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怠于履行义务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宏利达公司主张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支付剩余95%货款1692427.41元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宏利达公司主张该部分货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因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形,结合宏利达公司供货时间及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违约情形,一审法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1692427.41元为基数,自宏利达公司起诉之日(2022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抗辩应适用背靠背条款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提交的《济南市历城区***A-8/X-4地块项目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本月验工计价上报(2021年11月)》不足以证明发包方的付款比例,也不能证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积极履行了请求付款的义务。故对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该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宏利达公司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合同另约定标的物质保期为3个月,质保期自合格交验日计。本案中宏利达公司自2022年7月最后一次供货至今质保期间已届满,故宏利达公司主张支付质保金233477.18元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宏利达公司主张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因合同约定该部分货款无息支付,故对于宏利达公司的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现该期间已经届满,故宏利达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8300元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提交2019年-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载明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且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提交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载明中铁二十五局系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35000万元,实缴出资30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25年12月31日,本案中中铁二十五局认缴期间并未到期。因此宏利达公司主张中铁二十五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货款1692427.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692427.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2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质保金233477.18元。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保证金8300元。四、驳回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济南宏利达五交化有限公司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00元,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之后上诉等待期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利息和其他损失,只要求支付本金。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诉人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付款,上诉人提起本案上诉,也证明了上诉人不认可该份协议,否则上诉人无需提起本案上诉,增加各方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对该证据认证如下:上诉人并未按该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供货,上诉人未按期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上诉人构成违约,上诉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逾期货款利息,是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总金额为4669543.75元(3801043.05元+55606.5元+623511.9元+189382.3元),其中2021年9月10日、2021年10月10日、2021年12月30日、2021年3月16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署五份结算单,合计金额3801043.05元,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已经支付货款2743639.15元,尚欠1925904.6元货款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便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在上诉人资金周转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延期支付且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损失。但被上诉人自起诉之日诉请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五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