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06民初4898号
原告:***,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溢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202710XB,住所地***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溢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39088.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工程部施工员,2020年4月7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10日,***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对原告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该裁决书对入职登记表定性存在根本性错误,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3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溢瑞公司辩称:1、在原告入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的内容包括了劳动者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已经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部规定,只是形式上不叫劳动合同,但是内容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既确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又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并且,被告也是完全按照此约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全部为原告缴纳。因此,被告认为双方签订了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也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原告到公司签订形式上更加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一直拖延、拒绝签订。原告试用期结束后,曾向公司写了一份转正申请书,在申请书最后,公司领导也再次催促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一直拖延、拒绝签订。这也说明,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原告的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综合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部门工程部,岗位施工员。2019年3月28日,原告申请转正。2019年3月30日,部门负责人卜某在转正申请书签署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签署“到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4月7日,原告以个人原因向被告申请离职。2020年4月9日,卜某签署“批准”,公司领导张进等人也在该申请书上签字。
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发放原告2019年1月至11月工资总额为39088.4元。
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原告向***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入职后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共计39088.4元。2010年7月9日,***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3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中,被告提交2018年12月8日《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该登记表完全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该登记表记载,部门工程部,岗位施工员以及原告其他个人信息。在原告签名及日期表格外下方打印“以下为保密信息,由有关领导填写”,边上手写“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下方表格内领导填写:试用期时间3个月,转正时间本人申请,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工资3000元,转正工资3300元,领导签字张进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该表格外下方手写“工作地点***”。被告另提交行政部张书云于2020年1月17日所写的“行政述职报告”,用以证明原告拖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该报告内容为:根据领导的指示,我部门在2020年1月初到工程部通知所有工程部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的同事到行政部签订,***同事曾口头表示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一直拖着未到行政部签订。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提出异议,认为该表为被告持有,被告填写部分不公开,原告不知情,明显系后添加;“行政述职报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期间不在该通知日期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2010年1月之前已经通知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中,尽管被告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写有“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时间3个月,转正时间本人申请,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工资3000元,转正工资3300元,工作地点***”等内容,由领导张进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公章,但相比上述法条仍有部分条款欠缺或内容不详,且该表一式一份由被告持有并提交本院作为证据使用,而上述被告方填写内容均在原告签名下部,原告不认可该内容真实性,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签字时上述文字即形成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如被告所称《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已经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部规定和必备条款,也就无需另行签订所谓“更加完善的”劳动合同了。但时隔一年有余,行政部仍然通知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恰恰证明被告明知其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实际上未签订而于2020年1月17日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被告主张该《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问题,原告并非负责登记入职、签订合同等人事管理事务的高管故意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虽称原告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提交行政部张书云一份述职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对该被告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被告并未提到原告“拒绝”签订,故被告该辩解意见证据不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入职后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共计39088.4元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被告自2018年12月10日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2019年1月至11月工资总额为39088.4元被告已发放,故原告该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溢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0日入职后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共计39088.4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溢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陶士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梅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