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再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徐许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海县华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桃林镇工业集中区钢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洛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华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42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再审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